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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与交通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质量监控以及工程运营、经营管理起关键作用的沥青摊铺设备、沥青拌合成套设备、大型挖掘、运输设备、材料实验室成套设备、桥梁伸缩设备、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隧道机电工程和航电枢纽机电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构成工程结构物的主要材料并对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钢材、水泥、沥青等。

  (三)与水利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构成永久工程的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等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材料设备采购,应当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应当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办理招标文件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审查备案。

  第九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种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等于”的字样。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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