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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1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蚌埠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材料设备采购,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并同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或者招标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等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是指:

  (一)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缆)、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音响设备、照明设备等;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石材、建筑陶瓷、建筑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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