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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关于《嘉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嘉定区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实施意见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和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根据市人大的要求及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工作安排,今年第二季度将重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控烟工作,因此,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控烟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认真执行《条例》规定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条例》六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单位职工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晓烟草烟雾的危害,掌握必要的控烟知识和技能,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做好表率,形成全员参与营造无烟单位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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