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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管理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了解收集有关经济决策、计划拟定等重要会议纪要;
  (二)审查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资金和财产物资,勘察实物现场;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并报告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促进问题的即知即改,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业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区审计局报告;
  第十七条 经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可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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