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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五)应将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结果作为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引导本区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对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组织开展全区同步审计及审计调查,促进审计资源共享。
  (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考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后续教育、经验交流和表彰先进。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较大、国有资产经营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和区级部门、单位,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部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机构或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本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五)办理本部门、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审计局和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项目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统计报表和情况汇报等资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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