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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区管公司:
  区审计局制定的《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嘉定区内部审计工作,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各区级机关、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区属公司的内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监督和评价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依法属于本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重点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审计人员。
  (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列编管理,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三)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
  (四)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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