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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乡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新政文【2011】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制定的《新乡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危害全市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出发点,以消减全市重点行业和地区二恶英排放、防治高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和治理污染场地为重点,以建立全市全过程管理体制为保障,扎实做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风险,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控制全市重点行业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增长的趋势;调查并以环境无害化方式管理、处置已识别的持久性有机污染废物;调查并消除已识别高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初步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三、各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加快应急民生保障设施建设,加大污染源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妥善处置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和突发污染事件;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相关企业的监管,确保其达标排放,依法对造成污染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予以整治,直至依法关停取缔,有效防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规划》实施所需资金以当地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和省、市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
  四、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五、《规划》由市环保局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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