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市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参股基金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参股基金如未按约定投资,市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按约定条款退出;

  4、对于参股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在市引导基金年度基金合作指南或招标公告中另行规定。

  (二)市引导基金可采用多样化的选择模式参股设立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开招标、协商谈判、配套参股等模式。

  (三)市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通过公开征集、尽职调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产生。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并投资的荆州市内企业,市引导基金可选择性跟进与参股基金共同投资。

  (一) 参股基金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半年内,市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

  (二) 市引导基金可按参股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参股基金的投资价格相同;

  (三) 单笔跟进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引导基金年度跟进投资计划额度的20%;

  (四) 参股基金的投资不得先于市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退出;

  (五) 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和荆州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在同等条件下,市引导基金将优先考虑参股投资专注于新型农业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旅游文化产业的创业(产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回收的投资资金直接进入托管银行的引导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市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约束与激励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其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在其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七条 为鼓励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在参股基金期末清算后,由市政府将市引导基金部分增值收益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5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5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6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6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于荆州市内企业比例占参股基金总额70%以上的,将市引导基金增值收益的70%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