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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根据相关约定,择机实施引导基金投资退出,并监督将收回的资金及时返回引导基金托管专户;

  8、完成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与委托管理协议相关的工作。

  (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择优产生。一经入选,须在荆州市依法注册分支机构,并至少有3名具备政府引导基金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常驻荆州市。受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另行规定。

  (三)管理费

  1、市财政局应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管理费,每个管理年度为100万元,于管理年度开始时支付;第二部分为浮动管理费,每个管理年度按所有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和市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累计投资额的0.5%计取,于每个管理年度结束考核合格后支付;

  3、管理费计取办法在委托管理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八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负责资金保管、收付、结算等日常事务。托管银行须严格按照托管协议约定的手续拨付资金,并按季向市财政局和受托管理机构出具托管报告。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九条 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十条 市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以参股基金投资方式为主,适当采用跟进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参股基金投资是指市引导基金向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时间内退出。参股投资对象为荆州市内发起设立的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参股基金的基本要求:

  1、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在荆州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办理纳税登记。参股基金投资荆州市内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额的2倍;

  2、市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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