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市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职责。市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引导基金投资和投资退出,协调重大事项,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作等。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在投票决策相关事项时,按照一人一票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参会理事人数须不少于应参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须不少于应到参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有重大分歧,报请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六条 市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归口管理,负责承办具体事宜。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指南;

  (三)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等相关事宜;

  (四)掌握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

  (五)兑现引导基金理事会做出的奖惩决策;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引导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委托专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运作。

  (一)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1、协助理事会办公室完善市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参股基金建立项目投资前、投资决策、投资后的管理、退出等过程中的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市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包括参股基金的组建设立、运行监控、跟进投资的审查、投后管理、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3、对拟参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投资建议报告;

  4、代表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外谈判、协商相关协议;代表市引导基金理事会,向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企业派遣代表,监督资金投向;

  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并对参股基金的资金安全进行监督;

  6、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及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通报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