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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规〔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壮腰工程”的决定,推动我市产业发展,加快荆州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创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或跟进投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产业)投资领域,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地方优势产业发展。市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投资业务。

  第三条 市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市支持创业(产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央、省补助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市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产业)投资企业,推动形成创业(产业)资本在荆州市内的集聚,壮大我市创业(产业)投资行业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产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荆州市重点产业的发展;三是通过创业(产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和早期创新型企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自主创新,弥补市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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