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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金融创新,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吸引更多资本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在我市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按程序备案核准、接受商业银行托管的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类企业。以上企业可以为新发起设立,也可以是外地迁入,还可以是已在本市注册登记,需要变更登记为股权投资类的企业。包括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

  二、注册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均应以货币形式和以法人、自然人的名义出资,不得以受托方式出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托管协议。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设立登记时全额实缴到位;设立其他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首次出资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后续资金在3年内到位。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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