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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街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检查审计。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各街镇要定期对街镇财政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问题;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街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街镇财政资金管理情况审计,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街镇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管理
  (一)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在全面规范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有关规定,各街镇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等形式变相减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资金预算管理。各街镇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的有关规定,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做好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的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的用途安排相关支出,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国有土地出让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重点,强化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证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建立健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跟踪问效制度,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五、加强街镇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一)强化街镇政府性债务管理。街镇发展各项事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46号)有关规定,对街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建立债务台账,锁定债务数额;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街镇政府不得再借新债或变相借债。在此基础上,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历史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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