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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盐管理严防流向食盐市场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盐管理严防流向食盐市场的通知
(新政办【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一系列盐业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部分中小型饭店、工地食堂和食品加工业存在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盐使用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有效遏制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势头,确保食用盐安全,巩固和扩大我市防治碘缺乏病的成果,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加强工业盐管理、严防流向食盐市场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业用盐购进渠道
  按照国家盐业法规、政策规定:两碱(烧碱、纯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合同订货,其他工业用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当地盐业公司按实际需要组织供应。我市工业用盐厂家除新中化工厂、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属于两碱企业外,其他厂家的工业用盐均由我市的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各工业用盐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盐业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渠道外私自购进工业用盐。
  二、严格工业用盐供应制度
  盐业公司要严格工业用盐供应制度,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点对点”供应销售,建立工业用盐销售实名登记制度,完善销售台帐,核实销售情况,实行工业用盐销售跟踪监管服务。盐业公司不准向食品加工业、饲料生产企业、腌制业、餐饮业、渔业、养殖业等供应工业用盐,严防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
  三、加强工业用盐运输环节监管
  盐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盐业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工业用盐运输环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对于擅自违法运输工业用盐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防止工业用盐流向食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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