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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健康综合子账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人社[2012]17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险健康综合子账户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要求,现将健康综合子账户支付家庭成员自付医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成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上述人员均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人员可根据家庭成员的需求申请建立“健康综合子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网”(以下简称“家庭医疗共济网”)。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在其无健康综合子账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可使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支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未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只能使用本人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支付《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

  三、参保人员可直接从社会保障卡网站(www.xm12333.com)下载或到村(居)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健康综合子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网申请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完整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或到就近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医疗共济网,并设立社保卡交易密码。

  四、每位参保人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医疗共济网,若家庭成员发生变动,需要变更或撤销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可登陆社会保障卡网站(www.xm12333.com)凭社保卡交易密码办理变更,或到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五、参保人员在申请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时,应同时指定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先后顺序,并按指定的顺序依次支付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自付医疗费。

  六、参保人员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试行办法》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额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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