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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和必要的工作补贴。严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逐步做到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经常性地组织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体育院校学生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

  (七)不断加大科学健身指导的力度。建立蚌埠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大力开展科学健身宣传活动,传播科学健身理念,普及运动健身科学知识,教授运动健身方法,提高运动健身水平。

  (八)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工作,积极争取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继续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建设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和科学健身指导,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研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体育健身新项目。加强《全民健身条例》贯彻情况的执法检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实施计划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责成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全民健身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县、区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落实政策保障、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监督奖励等措施,切实推动当地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等要依据本计划,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全民健身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成效评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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