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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县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蚌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等要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医疗保险业务要求,组织对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整合,按实名制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财政专户资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核。各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

  (三)基金上解。2011年12月30日前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余额转回至县财政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局负责全额上解至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10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

  (二)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按《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蚌政办〔2009〕77号)规定执行。

  (三)市、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医疗保险缴费(筹集)基数的核定和编制征缴计划,并按期将征缴计划发送至同级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规定分别设立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市本级和各县征收的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县财政局分别设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支出专户,原县级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撤销。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2011年12月20日前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办理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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