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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蚌埠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48号)和《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推进、政策标准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别实施的原则,建立工作职责明确、基金运行规范的监管机制,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统筹模式

  全市范围内分别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政策标准体系和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提高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均衡医疗保障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上解工作采取分步推进,逐步纳入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各县政府应加快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启用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在市、县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各项业务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实现与市本级同步的“六个统一”。所需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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