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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双拥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和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安置就业。结合宝山区驻区部队实际情况,适时举办军嫂就业促进会,主要安置重点对象和科研教学等领域或部队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按照沪委办发〔2007〕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时,本着“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市场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方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并在安排岗位和工作时间时予以适当照顾。
  (三)托底就业。对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的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申请,愿意从事 “保洁、保绿、保安、保养”或千百人项目等工作,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推荐就业。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公益性、千百人项目相关优惠补贴政策。
  原由部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3〕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改为地方发放。
  本人凭宝山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从事公益性劳动证明,并经区双拥办和部队政治部门审核现役军人随军随调军官配偶身份后,年底到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宝山区联络处领取(联络处设在宝山区双拥办)。
  (四)营区灵活就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部队营区开发营区内保绿、保洁等公益性岗位,解决部分就业困难的军队干部的随军随调配偶实现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实际安置军营公益性劳动人数给予公益性劳动组织一次性就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满6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250元,满12个月的每人一次性补贴4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在享受就业补贴期间,不再重复享受失业保险和公益性劳动按月岗位补贴等地方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
  驻区部队协助公益性劳动组织于每年6月15日至25日、12月15日至25日携《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申请表》、《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就业补贴名册》,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部门申请结算补贴经费。经审核同意后,补贴资金拨付至公益性劳动组织。补贴资金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负责审批发放就业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要妥善保存申请人的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以备跟踪检查和审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随军随调军队干部配偶在营区灵活就业和享受就业补贴的情况,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五)原公务员身份人员就业。按照沪委办发〔2007〕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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