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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本区城市化地区控违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拆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按照“即时发现、快速反应、联合行动、主体执法、协同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力量,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快速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现就快速查处城市化地区在建违法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1、建立区有关职能部门对在建违法建筑的主动发现制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区规土、区房管监察执法部门要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巡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
  2、建立居住小区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各小区居委、物业要建立对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并责任到人,在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后,对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属于房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向区房管部门;不属于房管部门职责的,向区拆违办报告。
  3、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区域在建违法建筑的监督制度。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网格覆盖地区道路两侧在建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督,发现在建违法建筑信息后,网格中心要及时将有关情况转区拆违办处理。
  4、建立在建违法建筑的有奖举报制度。在区拆违办设立在建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通过本区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对在建违法建筑的举报,经查举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拆违控违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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