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拆违办拟订的《关于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本区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现就本区加强农村地区拆违控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是拆除本区域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镇、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主体。
  各镇要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按照区拆违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要为拆违办配备专职人员,组建拆违执法队伍,拆违执法队伍中配置至少2 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配置必须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实施力量,确保拆违工作的有力推进。
  二、健全机制,控制源头
  1、建立巡查发现机制。各镇、村要建立全覆盖的日常管理巡查机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镇拆违办报告。
  2、严格农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区规土局、各镇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把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审批关。同时,要落实村民建房过程的监管制度,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房屋层次或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