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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宝山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为推动本区住房保障工作深入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开展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按照“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的原则,以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逐步在我区建立健全多渠道、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一)区级机构设置
  1、成立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按照沪府发〔2007〕45号和沪府办〔2010〕45、57号等文件精神,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第一副组长,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行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公安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宝山管理部、建行宝钢宝山支行等部门相关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协调基层推进各项有关工作。
  2、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推进办公室。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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