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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平价商店建设,有效监管平价商品价格行为,确保平价商店充分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积极作用,现将我区《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平价商店价格监测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平价商店建设,有效监管平价商品价格行为,确保平价商店充分发挥稳定市场价格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等十二个厅局《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区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职责和任务

  (一)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测处负责制定我区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目录(详见附件l);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监测工作;组织平价商店监测人员培训;定期对各市、县(区)平价商店监测工作进行督导。

  (二)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平价商品价格实施监测工作。平价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平价商品价格监测工作包括:摘录登记平价商店的平价商品零售价格和销售量,制作平价商品市场价与平价商店零售价的对比表以及价格台账,分析平价商品价格动态和走势,适时公布平价商店价格信息,定期巡查和考核平价商店。

  (三)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所在区域平价商品市场平均价,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委托当地市场管理员采集平价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四)市场平均价应根据当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农贸市场或超市进行采集,采集时间必须在早上10时3 0分前完成。

  (五)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将采集到的市场平均价以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发送到平价商店,作为平价商店次日商品价格的作价依据。

  (六)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平价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确定价格监测频次,但每周不得少于2次。

  二、平价商店的监测职责和任务

  (一)平价商店应指定专人负责平价商品价格的上报工作。平价商店采报价员须上报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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