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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发布《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交质〔2012〕31号)


  近年来,随着我省生态航道建设理念的深入,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结构在航道整治工程中逐步推广使用,出现了各类新型护岸结构形式。这类新型护岸对环境适应性强,抗震性能好,对航道生态系统破坏性小的特点,成为我省航道整治工程中的亮点和特色,但目前相关护岸结构的施工缺乏统一的质量检验标准,国内也尚无相应的标准规范。

  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新型护岸结构施工质量水平,我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完成了《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发布,以作为现行标准的补充。本《标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我省水运工程中施行,由我厅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厅,以便在修订时参考。

  地址:南京市升州路16号,省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水运科

  邮编:210001

  电话:(025)52853087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二O一二年七月)

  前言

  护岸结构作为航道整治工程的重要设施之一,是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结构在航道工程中的主要应用领域。近年来,随着柔性化设计概念的提出,考虑航道与周边历史环境、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相统一的设计理念越来越得到重视。各种新型的护岸型式凭借其生态、美观、变形能力强、抗震性能好等特点很好的适应了现阶段国家水运发展的理念,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这些结构型式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中缺少相应的条目或者不完全适用。为了适应柔性护岸的发展趋势,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规范相关企业行为,故针对江苏省内主要的柔性护岸结构型式制定本标准,以作为对《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补充。
  本标准的主要编制单位为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全省各航道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本标准共5章,并附条文说明,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王仙美 汤渭清 丰 玮 陆 飞 丁兆铭 张晓辉 薛 宏 陈稚娟
  沈旭鸿 高龙刚 钱文军 徐 飞 张俊杰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柔性结构护岸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5 护岸建筑物工程质量检验
  5.1 一般规定
  5.2 生态袋加筋挡墙
  5.3 金属丝网箱挡墙
  5.4 自嵌式挡墙
  5.5 箱式绿化挡墙
  5.6 干垒块石挡墙
  5.7 连排木桩挡墙
  5.8 充泥管袋挡墙
  5.9 仿木桩挡墙
  5.10 预制砼空箱生态挡墙
  5.11 生态袋加筋护面
  5.12 金属丝网垫护面
  5.13 加筋麦克垫护面
  5.14 预制块护面
  5.15 植物护面、植物加抛石护面
  5.16 生态混凝土护面
  6 观感质量评价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规范航道工程柔性结构护岸质量检验技术要求,加强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
  1.0.3 柔性结构护岸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航道工程中柔性结构护岸的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分项工程
  指工程施工的主要工序或工种。
  2.0.2 工程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4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的活动。
  2.0.5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0.8 见证抽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现场抽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活动。
  2.0.9 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0 验证性检验
  由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提出,由通过计量认证并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复核性抽样检验。
  2.0.11 主要检验项目
  分项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2 一般检验项目
  主要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3 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4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量测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5 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16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使用性能或耐久性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3 基本规定


  3.0.1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3.0.1.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件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3.0.1.2 各工序施工应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0.1.3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2 柔性结构护岸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3.0.2.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0.2.2 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0.2.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0.2.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3.0.2.5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3.0.2.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3.0.2.7 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等级。
  3.0.2.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标准


  4.0.1 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
  4.0.1.2 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4.0.2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4.0.2.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4.0.2.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
  4.0.2.3 当分项工程不划分为检验批时,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第4.0.1条的规定。
  4.0.3 当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质量合格标准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4.0.3.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应重新进行检验。
  4.0.3.2 经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质量合格。
  4.0.3.3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0.3.4 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5 工程质量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岸坡开挖、削坡及整平、地基与基础、垫层、倒滤层、土石方回填、预制构件等应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作为单独的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5.1.2 挡墙及护面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宜按结构段或施工段进行划分,施工段长度不宜大于200m。
  5.2 生态袋加筋挡墙
  主要检验项目
  5.2.1 生态袋加筋挡墙的断面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断面测量记录。
  5.2.2 生态袋的品种、规格和技术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T239)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按进场批次抽样检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抽样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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