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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处于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各地、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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