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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12】165号)


  近年来,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总体较好,但一些工程仍存在不履行基本建设制度、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章违法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县(市)、区仍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薄弱区域,特别是保障性住房、新型农村社区、产业集聚区等工程的监管亟待加强。现就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政策的有效落实。我市承担着先行先试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的重任,伴随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32号)文件出台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城乡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建设项目数量更多、涉及面更广、工程体量更大,特别是一些工程因自身特殊性推进难度较大。结合新乡实际,在强化监管中体现服务,对传统监管方式进行突破和创新,既求工程质量安全、又保项目推进尤为紧迫。针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加强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的需要,是提升发展质量保证发展速度的需要,是建设幸福新乡的需要。
  二、明确责任,实现全覆盖监管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及个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局及有关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市或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落实管理责任。
  (四)平原新区、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委托或派驻人员、设立机构等形式进行管理,并不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督查。
  (五)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工程和校安、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严格程序,规范管理,接受市住建委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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