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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参考外地市先进经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乡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隶属于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交存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够直接使用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800元标准交存。
  第四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五条 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代收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专用维修资金收据交还业主。
  逾期未及时上交的以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论处。
  第七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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