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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五)强化属地管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和矛盾处理前置机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采取行业主管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物业工作点多面广,单靠资质管理难以奏效的局面。社区、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积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处理好与业主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的关系,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矛盾化解在基层。
  2.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物业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坚持“属地管理、立足基层”的原则,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每年从本级地方财力中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对市政府下达的旧住宅小区整治任务进行综合治理。完善和更新旧住宅区的基础配套设施,为旧住宅区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打下基础,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环境。
  3.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物业收费政府救助制度,加大对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打击力度。对确因生活困难交不起物业费及水、电费用的居民,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的政府救助。对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物业费及水、电费用的,由办事处、社区牵头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追缴。追缴仍有困难的,司法部门要制定便捷快速的强制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使物业管理服务逐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4.建立“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体系。坚持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政府指导价格为辅,新建小区实行招投标制,老旧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物价部门要定期测算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政府指导价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机制,当物业服务成本构成要素(如:最低工资标准等)发生调整时,及时调整政府指导价格。
  (六)加大物业管理宣传力度,弘扬行业主旋律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物业管理服务的正面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的责、权、利,营造有利于物业服务健康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广大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物业保值增值等消费理念,提高人们对物业管理行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性、公共性、有偿性认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引导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名义而使其他业主权益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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