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
  加大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力度,鼓励优秀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对诚信记录良好、服务优、业主满意度高、规模较大且承担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涉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策规定能免缴的,一律免缴;不能免缴的,按最低收费标准收费。
  2.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3.各级政府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能满足安置“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要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吸纳“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由政府按照实际吸纳人数和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岗位补贴。
  4.“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符合《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8〕23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5.对管理老旧小区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奖励,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新增老旧小区(纳入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管理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承诺提供三级以上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奖励经费按照2:3:3的比例从合同签订第一年起分3年拨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限未满撤离小区或业主满意率低于70%的,应缴回补贴经费,并依法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管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每个项目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物业服务合同,承诺提供三级以上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奖励经费按照1:2:3的比例从合同签订第一年起分3年拨付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限未满撤离小区或业主满意率低于70%的,应缴回补贴经费,并依法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市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奖励经费每年12月底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