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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3.加快制定和完善物业政策。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加快出台《新乡市前期物业招投标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新乡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修订现行的《新乡市物业管理办法》和《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4.培育市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培育新乡市“龙头企业”、“金牌企业”,定期组织召开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找准市场定位,强化服务意识,在服务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行业标准制定严格的企业服务标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主满意度调查,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注意拓宽与业主沟通的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的赢得业主理解和支持。
  (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市场竞争力
  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成本分析制度,通过整合资源、联合采购、扩大管理规模等方式降低管理成本,逐步走上专业化、科学化管理轨道。引导企业创新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开展多元化服务,为业主提供家政、代订机票等各种形式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向物业服务集成、政务商务、礼仪接待等外围空间拓展。落实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使企业之间公开、公平良性竞争。鼓励优秀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兼并扩展项目,通过优胜劣汰淘汰经营能力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实现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与公用部门的联系,营造良好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1.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以供水、供电等企业为主,加大户表改造工作力度,争取5年内完成现有住宅区水、电抄表收费到户。对暂未完成改造、无法实现抄表收费到户的,可由供水、供电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代收代缴,并签订有偿服务委托协议。
  2.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直接为业主服务的绿化用水、保洁用水、热力交换用水、消防用水、景观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水按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
  3.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住宅小区时,直接为业主服务的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供暖设备热力交换运行用电、电梯运行用电、厅(廊)及楼道照明用电、庭院照明用电、消防及安全监控等设施设备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经营服务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4.环卫部门应直接向业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若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代收代缴有偿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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