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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实施时间。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工作措施

  (一)规范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见样本),并将医保证(卡)和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

  (二)落实医保相关制度。各州(地、市)要落实和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州级统筹,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方便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月均支出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以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的资金压力。民政部门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低保患者月均救助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积极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严格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报销程序。

  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合)患者住院报销医药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对21类重特大疾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患者的医药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8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执行。

  (三)加强信息网络使用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用和管理,力争尽快实现全省参保(合)人员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一卡通”和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以方便患者就诊、费用查询、费用即时结报和核实患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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