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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山领域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加大落后生产设备淘汰力度,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矿山企业准入门槛,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要求配备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任命文件或聘书,明确岗位职责。要设立矿山技术总负责人,成立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应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评价机构或大专院校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确定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责任义务等,提供安全技术服务,2015年底前,所有企业必须配齐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二)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要按照生产实际需要,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的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经培训合格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安全检查人员。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责,行使独立的安全隐患检查处罚权,负责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整改和销号。要建立独立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配齐调度员,严格执行矿山“调度员行使十项应急处置权”、“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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