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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办发〔2011〕187号)


  为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修改)、《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一)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行业自律建设,把好市场准入关。有计划地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物业服务品牌企业。

  (二)明确物业管理主体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改(物价)、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环保、工商、行政执法(城管)、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可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产生收益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二、进一步改善物业服务环境

  (四)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地方财政补贴。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连续5年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入征收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财政贴补,主要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重点扶持和培育。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批期限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有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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