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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矿山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0〕5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加快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大矿山安全技术改造力度,加强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力争矿山安全生产零死亡。

  二、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全员参与、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加强矿山现场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监督员现场巡查和主要负责人现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山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安全设备和设施运行有效、可靠;对矿山采空区等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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