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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通知


  (一)加强吸毒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对吸毒人员的排查、发现、登记和监测等工作,建立信息采集、传递、共享、应用制度。公安部门要完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规范吸毒检测和成瘾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自愿戒毒工作。卫生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认真研究戒毒治疗方法、规范自愿戒毒医疗服务、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做好戒毒人员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建立自愿戒毒工作规范和指导原则,组织、协调和指导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三)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和康复纳入社区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指导街办(乡镇)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建立以街道、乡镇、社区、村居为主体,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和禁毒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

  (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分段执行、衔接配合机制,做好戒毒人员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等工作。卫生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强制隔离戒毒所加强戒毒医疗能力建设,提高对症治疗和心理矫治的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戒毒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将戒毒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部署,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康复的政策和措施,推动街办(乡镇)依法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顺利开展。

  各街办(乡镇)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要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实网格员的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各县市和夷陵区要按照宜府办发〔2010〕100号文件要求,配备社区戒毒专职社工,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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