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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无锡市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办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置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违法行为。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的违法行为。

  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置无固定经营场所,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9.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超范围经营以及私自开设分店的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

  1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修理、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等违法行为。

  13.农委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14.市政和园林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燃气供应的违法行为。

  15.旅游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6.民政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假肢和矫正器(辅助)生产装配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7.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销售的违法行为。

  18.盐务部门:负责处置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经营、食盐运输、食盐批发、碘盐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9.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处置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

  三、加强服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成长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大局意识,增强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四个无锡”建设,切实将促进市场主体增量与处置无证无照经营紧密结合,力争每年市场主体新增数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一)降低准入门槛。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兴办新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和提供创业载体》通告精神,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创办市场主体;要提高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效能,放宽准入条件,大力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准入渠道,对具备条件的提速畅通,现有条件存在缺陷的指导完善疏通,法定条件不具备的解释沟通,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入市环境,进一步遏制无证无照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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