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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的《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规定。对有力促进本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提高交际效能和工作效率、增强市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在全区切实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制订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学习宣传
  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作为“五五”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使《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逐步深入人心。要结合每年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定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实施办法》的社会知晓率。要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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