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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湘价函〔2012〕76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是指考生为了取得医师资格而参加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医师资格考试费的执收单位为省级卫生考试培训中心及各市州卫生局。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上缴国家考务费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须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省级卫生考试培训中心及各市州卫生局向参考人员收取的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每生220元(共三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生240元(共四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40元)。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每生210元(共三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生130元(共二个单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30元)。

  三、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级组考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并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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