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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五)拓宽还款来源。鼓励水利投融资主体将水费收入、种养殖收入、土地经营收益和其他经营性收入等水利项目综合开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在贷款项目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水资源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修建维护费、砂石资源费、砂石开采经营权拍卖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均可以作为水利贷款还款来源。

  (十六)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利改革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要会同水利部门建立水利信贷信息统计制度,获取真实、准确的水利贷款信息。把对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支持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加大信贷政策导向力度。改进和完善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十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水利项目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建立水利信贷考核机制和财政激励机制。在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给予财政贴息;对金融机构按照低于基准利率(含基准利率)发放贷款支持公益性水利项目的,给予贷款增量奖励。探索建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融资担保对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八)探索将农村水利项目纳入涉农保险试点范围。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水利项目的风险研究和专业培训,探索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保险等水利保险试点,提升水利项目建设的风险防范能力。

  六、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九)全省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水利发展规划为依据,定期通报水利建设重点项目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项目储备和合理安排贷款资金创造条件。对纳入各级规划的重点水利项目,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二十)建立健全水利项目信贷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十一)水利投融资企业应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完善项目融资决策制度及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确定融资渠道、规模、结构和方式,做好还本付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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