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旅游局:
  现将省旅游局第二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的《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青海省旅游业奖励办法(试行)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2〕16号)精神,着力培育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旅行社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旅行社年度综合业绩排序前五名的,依次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对主营业务年度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旅行社年度自组外联国(境)外游客来青海旅游达到500人次以上的,奖励1.5万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奖励3万元。
  3、组织350人次以上的旅游专列来青海旅游的旅行社,每次每列奖励1万元。
  4、组织100人次以上的旅游包机的旅行社,境外每架次奖励1.5万元,国内每架次奖励5000元,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5、组织自驾车30辆以上、在青海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社,每次奖励5000元。
  6、旅游企业每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两次,奖励一次企业承担的一人境外旅游宣传促销费用。
  7、年度参加省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各类旅游交易会及宣传促销活动4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奖励4000元。
  8、对组织省外游客参观(观看)国家级、省级节庆活动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旅游企业,每参加一次给予3000元奖励。
  二、旅游景区(点)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点),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无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三、旅游饭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