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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5、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6、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二)承办保险机构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保险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以商务部《关于2012年内贸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机构名单的公示》的保险机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由中央财政切块分配到本市,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一)投保企业保费补助
  1、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发生,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给予投保企业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50%的基本保费补助;保险业务发生时间以承办保险机构保费发票出具日期为准;
  2、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农资为交易标的的投保方再给予保费10%的行业保费补助,农资类别包括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
  3、每个作为投保方的中小商贸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
  4、每个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的其他投保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承办保险机构风险补偿
  1、对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在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过程中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单笔融资在1500万元以下,给予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不超过融资金额0.2%的风险补偿;
  2、每个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3、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和支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程序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承办保险本市分支机构,由承办保险机构本市分支机构统一汇总后,于2012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商务委。
  2、申请专项资金的投保企业应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项目投保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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