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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通知
(豫工商明电[2012]2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型微型企业地位日益重要。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2012年6月11日,郭庚茂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分析研究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其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是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对严峻经济形势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结合工商职能,就工商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注册门槛,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创办审批程序
  (一)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因调整经营方向、做大做强等特殊原因,在其原名称经核准后的一年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二)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不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住所和经营场所。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小型微型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住所如无变动,可不再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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