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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含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对象。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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