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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府发[2010]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拟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在《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06]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一)财政安排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二)区城投公司、闵盛公司资金;
  (三)利用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安排原则)政府投资安排应符合国家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和谐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有利于统筹各类政府性资金,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公平和效益,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计划和审批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稽察。
  (二)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执行和监管。
  (三)其他管理部门。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影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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