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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闵府[201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21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撤销闵行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建立闵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人、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区食安办、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农委、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联动中心、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分管负责人组成。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由区经委、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区城管监察大队分管负责人兼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区食品安全委员为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市和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究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制订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明确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工程和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成区委、区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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