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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按城市规划进行自主改造,当拆迁量达到应拆建筑面积的50%时,可持区政府的确认函,申请按新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涉及划拨补办出让、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企业在2012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30%收取;企业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40%收取;企业在2014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50%收取;企业在2015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双评估价差的60%收取。其中,如区政府的确认函中载明改造项目将用于建设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且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上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一条 在2014年6月底以前,对出让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进行合作、联合或并购开发。其中,加名、联建的应在签订变更协议后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转让的应在市国土局先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0日,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附:
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有关情况的确认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XX项目是经市北改办确认的北城改造项目。根据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现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精神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位置、面积等信息)
  项目规划条件:
  项目改造类型:(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进行改造项目、以住宅为主的整体改造项目、改造后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项目)
  被拆迁人安置方案:(是否涉及原地返迁)
  建成后的建筑形态及产权分割情况:(根据规划、改造方案、与投资人签订的协议确认是否属于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以及建成后自持物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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