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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改造整理出的土地用于发展产业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2〕48号)要求,经重大产业项目认定标准制定单位认定为重大产业项目的;以及确认函确定的危旧房、特殊地段、重要节点和片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可按招标方式出让。
  按招标方式出让时,应由区政府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局根据招标方案组织招标。
  (三)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原址用地因政府原因规划用途调整为公园、公共绿地、公建配套设施的,在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内按照公平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采取经济补偿方式终结或等价置换其他现有建设用地方式进行处置。
  第八条 改造方案确定为引进改造业主实施整体改造的项目,应由规划局确定改造范围,并划定改造红线,市国土局对改造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土地权属无异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通过招标方式一次性确定整体改造投资方。在投资方与原产权人通过市场方式按照自愿原则达成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事项。当宗地范围内95%房屋已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时,市国土局根据房管部门登记情况,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将分散的土地证归宗(剩余土地在房屋办理登记事项后一并归宗)。当拆迁量达到50%时,投资方可持区政府出具的确认函,申请按新的规划条件作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和规划条件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收取:
  改造前以住宅为主的整体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在2012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15%收取;实施主体在2013年内拆迁量达到应拆迁建筑面积的5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其中,如区政府的确认函中明确改造项目将用于建设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产业化项目,且自持物业产权不低于70%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上标准的90%收取。
  改造前以非住宅为主的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现行政策收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要求整合使用周边不规则、不具备单独提出规划条件、不能单独进行建设的零星国有空地的,应由市规划局出具整合意见函,经市国土局同意后,被整合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自有土地面积不大于9000平方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最大可达3000平方米;自有土地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的,被整合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自有土地面积的1/3,且最大整合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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