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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 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 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 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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