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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房管局等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发改委关于实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73号〉的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存量住房(即二手房)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交易产生的各项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核定。
  二、计税价格的确定
  存量住房交易的计税价格,以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为依据。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我市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核定计征存量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款。
  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依法拍卖的成交确认书进行的住宅权属变更的,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由成都市及各区(市)县的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国土局、公安局、发改委等单位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依照房地产估价相关规范和标准评估得出。该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以及核定计税价格的主要依据。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将根据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情况动态更新调整。
  三、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向房地产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论,并根据复核结论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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