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或另行规范的津贴包括:1、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等;3、奖励性补贴,主要包括获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及文明单位创建奖。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以收取规费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撑单位运行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原则上参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四)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核定。
  (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六)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纪发〔2009〕22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市直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市直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详见附表2。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劳模津贴、国家规定工作人员退休后继续给予保留的荣誉津贴外,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义务教育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条件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低于表列相应补贴标准的,可按此标准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